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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力通(838091):拟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公告
2025-06-03浏览:

  

科力通(838091):拟修订《公司章程》公告

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,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★■★◆◆■。

  第五条 公司住所: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政府原 办公楼南200米,邮政编码■■★◆:102211。

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21 万 股,均为普通股★★,每股面值 1 元。

  履行清算义务。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财产;清算组怠于履行清 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法律★■★★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; (三)除法律、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◆■◆★,不得退股; (四)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;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■■,应当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★◆■◆。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◆◆★,逃避债 务,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◆★★■◆,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★■◆■★■。 (五) 在公司进行定向增发股票时,放弃优 先购买权。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。

 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: (一)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

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、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。但是■◆◆■★,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。 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。

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(一)控股股东◆■★★,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;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■◆■◆◆★,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。 (二)实际控制人,是指通过投资关系、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,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★■◆◆◆■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 (三)关联关系,是指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■◆◆★★■、董事★◆■◆★★、监事■◆★◆、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,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。但是,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。

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■◆◆◆,应于会议召开日十 日 前通知全体监事;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,临时会议通知应 于会议召 开日前两日发出。临时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■■、短信■◆■◆◆、微信或其他 网络沟通工具、 传真◆◆★、邮件或其他书 面方式任选其一◆◆;每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 日通知全体 监事。 情况紧急■■★◆★,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■★■,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,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。 监事会决 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通过。

  第一百八十七条 释义 (一)控股股 东,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; 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★◆,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。 (二)实际控制人◆◆★■,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,但通过投资关系、协议或 者其 他安排,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。 (三)关联关系,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■★◆◆◆◆、监事、高 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◆★,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。但是◆■★★★★,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。

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◆★■◆★■。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 份的■★★,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。 公司董事、监事■■◆、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,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★★。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■★■,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。

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◆■■。 公司 由北京科力通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,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登 记注册,取得营业执照■★■◆★■。

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,董事会、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★■◆■★,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◆◆■★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◆◆◆★■,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★■◆★■。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★★,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◆■★★,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。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◆◆■,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,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★★★★。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

 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◆★■■: (一)应谨慎■★、认真、勤勉地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◆◆★■◆,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,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; (三)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■■◆◆★; (四)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; (五)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,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◆★◆◆★; (六)应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★★,并对 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★■◆■,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◆◆,该董事可以免除

  免除责任;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■★◆★◆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。

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★★■,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,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,其表 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。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◆■◆,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★■。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,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。

 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■★★,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★★◆★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 事、 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。 依据本章程◆◆■■,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 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★■★,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 监事、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■★■★。

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期限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; (三)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;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 日■★◆,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。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,不得变更; (四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■◆■★◆: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,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,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■★★■★,电话号码■■◆★; (六)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

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 合 同■◆■■■,约定各自的岗位职责、权利和 义务。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 规、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, 设董事长一人,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。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,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 持的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并主持。

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,不得对股东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

  于职守,依法履行清算义务★◆。 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。 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 偿 责任。

  依法请求■★★★、召集、主持★■■■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,并 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 行监督◆◆,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;公 司董事会对股 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 营提出的建议和质询必须予以明确回 复■■★■★; 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 份■◆◆■◆; (五)股东享有知情权, 有权查阅本章程◆■◆★★、股东名册、公司债券 存根、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★◆、董事会会 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 告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 配◆◆■★; (七)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,要 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■■■★★; (八)法律、行 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■◆★◆。

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★◆◆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◆■,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,且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,不得利用职

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,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。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, 可以不再提取。 公司的法定 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■■◆◆★,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 前,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。 公 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◆★, 经股东大会决议,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。 公司弥补亏损和

  (十一)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★■,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 (十二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三)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; (十四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★■; (十五)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★◆★★; (十六)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; (十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◆★■、部门规章■★■◆、规范性文 件、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、本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★■■★。董事会作出 决 议★■◆■,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◆■★★,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★◆■★,实行一人一票。

  第四十条 董事、监事◆★■■◆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的★◆◆■◆■,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★★,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。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★◆★◆◆■,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,或者情况紧急★★◆、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,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■■★◆■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、三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★■■、监事◆★、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,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,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依 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、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。

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。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◆★★。

 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: (一)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★■; (二)不得挪用公司资金; (三)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■◆■★■; (四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,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,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 (五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,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 (六)不得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,但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◆■◆,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,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◆★◆★◆■; (七)未向股东会报告★◆★,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,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◆◆★◆■■; (八)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; (九)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 (十)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★■★; 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,应当归公司所 有■■★;给公司造成损失的◆★■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■◆。

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。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,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★■■★◆。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,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◆■■,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,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。该董 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,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。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,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 议◆★■■★。

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■◆,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◆■★、文件保管、信息披露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等事宜。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★■。

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《公司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。 公司由北京科力通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,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登记注册,取得营业执照,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3L

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、分配股 利、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份的 行为时,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 登记日,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。

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; (二)公司的分立、 合并、解散和清算; (三)本章程的 修改★■; (四)公司在一年内购买◆◆◆★◆、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; (五)股权激励计划; (六)法律、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,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。

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■■■★、决算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; (六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七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拟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; (八)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司对外投资、 收购出售资产★■★◆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 理财★■◆★◆、关联交易等事项; (九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十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;根据总经理的提名■★★★★◆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、财务负责人★■★■◆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

  第五十七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,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。并依照有关法律、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。 股东可以 亲自出席股东大会,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
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■★■,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■★◆。 股东大

 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,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■◆,以在北京市昌平区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 章程为准◆■。

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、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■■■◆■★,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,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。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。

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 公司董事会■★、持有1%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。

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场所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◆★◆■◆,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。公司 还可提供电子通信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,视为出 席★■。 以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,应提前验明 股东身份,并将股东会全程采用录音录像行使留 存。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,从其规定◆★。

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◆■■★。公司发 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,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(以下简称“全国股转系 统”)挂牌并公开转让后,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证券登 记机构”)。

 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★★,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■★■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 (一)《公司法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■■■■◆■、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■■★; (二)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■★■,期限尚 未届 满★◆◆★; (三)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、监 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, 期限尚未届满■★■; (四)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违反 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,该选举、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 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,公司解除其职务。

  第七十六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■◆★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。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◆■、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。

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进行 公告◆◆,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◆★◆■★★、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、表决方式、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

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◆■、垫资、担 保、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

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■◆■■◆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★★■■★,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,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。 公司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,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■◆◆◆。

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■■■★◆◆、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,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 产。

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★★★◆◆◆,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★★■。 公司分立,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。

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。但是■★★◆◆,公 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★★■◆◆◆,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 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 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★◆■; (三)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★★◆; (四)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 议持异议■◆◆★■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。 (五)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。 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。

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★◆,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;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◆◆,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、股东授权委托书。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,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■★;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◆■★◆◆。

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,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。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★■■◆,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、监票。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,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、监票,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★★★◆◆,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。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,可以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。

 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。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(二)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 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■■■■★◆; 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; 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■◆◆■★■、决算 方案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; (七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十)修改本章程; 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 (十二)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

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“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”的会计师事务 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、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,聘期一 年,可以 续聘。

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◆◆★,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。 公司分立,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◆◆★■◆■,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

  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; (四)董 事会认为必要时★■■★■◆; (五)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; (六)法律◆★★◆、行政法规◆★★■、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,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(或盖章)★◆★◆,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■★◆■;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,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;公司 通知以传真送出的★■,以公司发出传真日为送达日 期;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★★◆,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公告送达日◆◆★■。

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 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。 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◆◆◆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;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■■◆★,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

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★■■■★★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 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。

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■★★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★◆◆■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。

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■★■、期限; (二)会议的召开方式; (三)拟审议的事项(会议提案); (四)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■◆★◆★、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及其书面提议■◆★◆◆■; (五)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要求; (六)发出通知的日期◆★; (七)联系人和联系方式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(一)、(二)★◆■◆◆、 (三)项内容■★★■◆,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。

  (二)依法请求召开■■、召集、主持◆★★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★◆;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提出 的建议和质询必须予以明确回复◆◆; (四)依照法律◆◆■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、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 (五)股东享有知情权,有权查阅■■■◆、复制本章程、 股东名册、公司债券存根、股东会会议记录★◆◆★、董 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■★◆★、财务会计报告★★,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★■、会计 凭证■◆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; (七)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■◆★◆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,依照 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会作出决议■■,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: (一)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; (二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 (三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 (四)法律◆★■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。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。

 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,均有权出席股东会。并依照有关法律、 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■◆★■、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。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◆★★◆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。

  担任董事的情形、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★■★◆■。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,除符合前款规定 外,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, 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经历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,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◆◆■■◆。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、勤勉义务的规定◆◆★,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◆■★■。

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作出 决议,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 代理人人数、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■★、表决 方式、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。

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■★◆■★,本公司 全体董事、监事◆■■、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◆■,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。

 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大会★◆★◆◆,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★★■■★◆、决算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◆◆◆; (六)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◆★■; (七)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★◆■、分立、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 式的方案★■■★■; (八)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,决定公司对外投资、收购出售资 产★★、资产抵 押★◆◆◆、对外担保事项★■■◆、委托 理财、关联交易等事项■★◆■★; (九)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十)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;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◆◆◆◆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 理、财务负责人、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★◆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

  资产重组、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、人员独立、财务独立、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,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■◆; (九)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◆◆◆■★、全国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★◆★■★★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,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、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◆★,与 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,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。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■★■★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、部门规 章、规范性文件、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。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 关法律、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◆★★★■,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■◆■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、分配股利■■■◆★、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,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,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公司股东。

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、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。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★◆■★■,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;仍不能弥补的■◆■◆★,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◆◆■◆■◆。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,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。

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,可以 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■◆■★★◆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 (一)减少注册资本; (二)与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; (三)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; (四)股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 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 份。 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。

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;

 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,无正当理由■◆◆◆◆★,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,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★■◆■。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■◆◆★★★,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通知 股东并说明原因。

  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★★,并登记股东姓名(或名称)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。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★★■◆,会议登记应当终止◆★■★。

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 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纠纷★◆■■,应当先行通过协商 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。

  本公司股份的■★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◆★★★■◆。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 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;属于第 (二)项、 第(四)项情形的■■◆◆◆,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◆★。 公司依照 第二十二条第(三)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,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■■★★■★;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;所收购 的 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。

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,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,以在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。

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8人★■■★:马连发、冯慎礼、 张建明◆◆◆■、孟朝阳、汪京生、王刚★■、包智灵、孙治 江。经验资确认,各发起人各自以持有的原北京 科力通机电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对 应的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■■。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的总股本为4,000万股■★★,由发 起人认购全部股份,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%。公 司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: 股份 占公司 出资出资 序 股东 数(万 总股本 方式 时间 号 名称 股) 比例 净资 2010 马连 产折 年 3 1 2,467 61.68% 发 股 月 31 日 净资 2010 冯慎 产折 年 3 2 1,045 26.13% 礼 股 月 31 日 净资 2010 张建 产折 年 3 3 190 4.750% 明 股 月 31 日 净资 2010 孟朝 产折 年 3 4 114 2.850% 阳 股 月 31 日 净资 2010 汪京 产折 年 3 5 76 1◆■◆★.900% 生 股 月 31 日 净资 2010 6 王刚 76 1.900% 产折 年 3 股 月 31

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: (一)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★★◆◆◆★; (二)公司的分立、合并◆★◆■■★、解散★■、清算和变更公 司形式; (三)本章程的修改■■■★★; (四)公司在一年内购买■■◆、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; (五)股权激励计划; (六)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; (七)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; (八)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◆★■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◆◆★■、规范性文件、 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◆★★◆,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、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◆★■。

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,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。

 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。

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,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,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: (一)应谨慎、认真、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,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,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★★; (二)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★★■★; (三)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; (四)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,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★■、准确◆◆■★■、完整; (五)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■■,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; (六)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,并对违规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◆◆■,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董事可以

 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◆■★★■◆。 股东会违反《公司法》及前款规定◆■★◆■,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,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;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■★◆■,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、监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■★★★■★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★◆★◆◆。

 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,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: (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; (二)股东会决议解散■■★;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◆■★★■★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; (五)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◆■,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,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◆★■★◆■。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,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■★◆■★◆。

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■★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◆◆,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注册资本■◆: (一)公开发行股份; (二)非公开发行股份★◆★; (三)向现 有股东派送红股◆■; (四)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★■◆;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。

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,约定各自的岗位 职责、权利和义务。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◆★■,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■◆◆◆★■,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;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★◆◆■,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《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—章程必备条款》(以 下称《章程必备条款》)■■◆★■★、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》(以下称《治理规则》) 等相关制度法规,制订本章程■★◆■★■。

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◆◆■。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。控 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■■,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■■、资产 重组★◆★■★★、对外投 资◆◆■、资金占用、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,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★■★。 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★★★、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■★■■■,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; (二)不得挪用公司资金■★■★; (三)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◆★◆; (四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■■◆★,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★◆■★,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■■◆★★★; (五)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,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; (六)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,不得利用职务便利◆■,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 会,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■■◆★◆■; (七)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■◆◆◆; (八)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秘密; (九)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; (十)法律、 行政法规■◆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 得的收入,应当归公司所有◆■■;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,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★◆◆,董事会不 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。

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达的,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(或 盖章)◆◆◆★■◆,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;公司通知以邮件送达的,自交 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★■◆★◆★;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,以公司 发出传真日为送 达日期★★;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达的◆◆◆■★,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公告送达日。

 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,无 正当理由,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,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。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,召集 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

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■■◆★■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

  第三十四条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◆◆◆、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 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★■,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★■,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监事会、董事 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■■■,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,或者情况紧急、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,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他人侵 犯公司合法权益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◆◆★◆■。

 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,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,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。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,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 润的,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。

 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。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,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。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★■。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时,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★■■★。

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、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。

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◆★■■★◆、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◆■◆、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■■◆、履行义务,维护公司 利益。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★◆: (一)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; (二)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,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; (三)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★★,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,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; (四)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◆■◆★; (五)不得强令★■◆■★★、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★★■★■◆; 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,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■★■,不得从事内幕交易、短线交易、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■★★◆、利润分配、

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四条第(一)项◆★★、第(二)项、 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规定而解散的★★■◆■,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 立清算组◆★★◆◆,开始清算。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逾 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,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 算◆■。

  份的★◆,应当经股东会决议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,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■■◆★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★◆■■,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★★◆;属于第(二)项■■■■◆◆、第 (四)项情形的■★,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★■★; 属于第(三)项、第(五)项情形的★■■,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,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■◆◆★★■。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■■,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;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★◆。

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,须书面通知董事会◆★◆。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。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。 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。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时◆■◆★,召集会议的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■★◆。

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21万股★★■,均为普 通股,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■★。

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★■◆■■,并于六十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★★◆◆。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★◆★,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 债权人申报债 权,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,并提供 证明材料。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 记。 在申报债权期间,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■■。

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◆★★■◆★、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■■◆◆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◆■★★,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◆★◆◆。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,同时适用于 监事◆■。

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◆★: 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程; (二)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; (三)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外■■★■★★,不得抽回其 股本; (四)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■◆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;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★★◆◆■;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★■,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 (五)在公司进行定向增发股票时■★◆,放弃优先购 买权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。

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 正的原则,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。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,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。

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,将其持有的股 份 进行质押的★◆■◆★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,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。

 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★★■◆★◆;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■◆★,否则,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,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

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载 明 的场所◆◆★★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,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。公司还可提供网 络■◆■、通讯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。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,视为 出席。 根据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的,从其规定★◆★。

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董事 会■■■◆■、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,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★★★■★■,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■◆。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 东,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 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条规定的提案■◆★■★,股东大会不得 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。

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: (一)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 (二)检查公司财务; (三)对董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★◆■■◆,对违反法律、 行政法规、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■■★、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; (四)当 董事★◆◆◆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

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; (二)检查公司财务; (三)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 建议; (四)当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

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★■,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 (一)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◆■■◆◆; (二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,期限尚未届满★■★; (三)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◆◆■★、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■★◆■,期限尚未届满◆◆■★; (四)法律法规◆■◆■★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全国股 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■★◆★,该选举■■★■、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,公司应解除其职务。

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■★★■: (一)会议的时间★◆★、地点和 会议期限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和提案; (三)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■■★■;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 易日■■■,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。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◆★■★◆◆, 不得变更■◆; (四)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◆◆◆★■,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◆◆◆■■■,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◆★; (五)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号码■■■★。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■◆。

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。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 书面辞职报告。但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。 如因董 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,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。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,拟辞职董事 仍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★■◆★。除前款所列情 形外★◆■■★,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◆■。 发生上述情形的,公司应 当于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

  事项◆◆; (十三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◆■★■★★; (十四)除由董事会审议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 的其他关联交易◆■■★,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; (十五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★◆◆★; (十六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 (十七)公司发生的交易(除提供担保外)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,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: 1★★★■◆、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(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■★◆,以孰高为准)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%以上; 2、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%以上; (十八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 性文件、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。

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: (一)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 现; (二)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■★■■◆■; (三)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; (四)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 (五)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 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◆■■,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■■◆◆,可 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
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■◆★、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,应当遵守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等法律、行 政法规的规定。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★◆■、会计凭证的■◆★★◆,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,说 明目的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■★、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,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■◆,可以拒绝提供查阅■■◆,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 理由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,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。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,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■◆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。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★★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■■◆■◆★、 复制有关材料◆■◆★◆★,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、商 业秘密◆◆■★、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等法律、行政法规 的规定★◆。 股东要求查阅■■◆、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◆◆■,适用前三款的规定。

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(一)项、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

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司法》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

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,应当向公 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,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★◆。

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。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。但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。董 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,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。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,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生效■★◆。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, 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。 发生上述情形的■■★,公司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董事 补选。

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,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★■■。 (一)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,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二)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,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; (三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◆★; (四)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■◆; (五)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; (六)为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◆★★; (七)中国证监会、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。

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力通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、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■◆◆★★,规范公司的组

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■◆◆★■◆。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 方 式,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证 券登记机 构”)■◆★★。

  一时; (三)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◆◆; (四)董事会认为必要时; (五)监事会提议召开时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★★■、 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惩事项; (十一)聘任或解聘公司董 事会秘书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◆■★; (十二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; (十三)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; (十四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五)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; (十六)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; (十七)法律、行政法 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

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决定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 (二)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◆■★★、监事★◆◆★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 报 酬事项; (三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; (四)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; (五)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 决算方案◆■★★; 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七)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; (八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■◆★◆◆★; (九)对公司合并◆■◆、分立◆■◆★、解散、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◆■◆; (十) 修改本章程; (十一)对公司聘用、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◆◆★◆■★; (十二)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; (十三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◆★■★★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

 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简称■★■■“公司”)、股东、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◆★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

 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◆◆◆★■,每 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 的三分之一,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 日◆◆■★■■、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。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◆★★,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。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,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★◆◆◆。

  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; (十四)除由董事会审议的日常性关 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,应当经 过 股东大会审议; (十五)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★★■★◆■; (十六)审议法律、行政 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■◆■◆■。

  股东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★★■、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,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,请求人民法院撤销★◆。但是■■■◆★★,股东会、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★■,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◆■◆★◆★。 董事会、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,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,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■◆★。公司、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,确保公司正常运作◆◆★。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■■★◆■,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■■★★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、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 充分说明影响,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: (一)董事人数不足《公 司法》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■★■★★; (二)公司未弥补的

  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 (五)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★■,在董事会不履行《公 司法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■★★◆; (六)向股东会提出提案★■★; (七)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; (八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, 对董事◆■★◆★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 (九)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■◆★◆,可以进行调查■◆■★◆; 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◆◆★★、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担★■◆; 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本章程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  第八十八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◆★◆★★■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、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。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。确因特 殊原因持有股份的,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 形。前述情形消除前,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

  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 理人员 予以纠正■■◆; (五)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,在董事会不履行《公司法》规定 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; (六)向股东大会 提出提案; (七)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■★■★◆◆; (八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,对董事★★■◆★■、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 诉讼; (九)发现公司经营 情况异常★■◆■◆★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■■◆★◆★、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 担; (十)法律★◆■■、行政法规■◆■■★■、部门规 章、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。

 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,将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全 部或者部分进行质押的,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,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。

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■■■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■■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 债权人申报债权,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■■■★★,并 提供证明材料★◆。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◆★◆■◆◆。 在申报债权期间,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。

 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》等相关规定,公司拟修订《公司章程》的部分条款,其中相关条款中所述“股东大会”均相应修订为■◆★“股东会”等,上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,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,不再逐项列示。此外,由于调整和修订原有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、目录索引页码变化的◆★■,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,不再逐项列示◆★。具体内容如下:

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,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 单◆★■■★◆。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 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■◆■★,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,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。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。

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,设董 事长一人,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。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,公司董事 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持的,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◆◆★■◆★。

 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,并登记股东姓名 (或名称)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。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 数之前★◆,会议登记应当终止

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◆◆■、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,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。

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 8 人:马连 发■■、冯慎礼★◆◆■■、张建明、孟朝阳◆★■、汪京生★★、 王刚★★◆★★■、包智灵■★★■◆★、孙治江★★★★■。经验资确认★◆◆, 各发起人各自以持有的原北京科力通 机电 设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。 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4,000 万股, 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为: 股份数 序 股东 占公司总 (万 号 名称 股本比例 股) 马连 1 2,467 61■★.68% 发 冯慎 2 1,045 26.13% 礼 张建 3 190 4.750% 明 孟朝 4 114 2.850% 阳 汪京 5 76 1.900% 生 6 王刚 76 1★■.900% 包智 7 24 0.600% 灵 8 孙治 8 0.200%

 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、同时适用于 高 级管理人员。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,除符合前款规定外,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◆◆◆★★★,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◆■。 本章程第九十 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三 条(四)~(六)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 定,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。

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、股东★◆、董事、监事★★■◆◆、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◆■★■★,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★◆。协商不成的,可以向本公司 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★★■★。

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◆■,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。 (一)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★■■,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; (二)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★★,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; (三)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; (四)单笔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担保; (五)为股东★■■、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。

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★◆◆★,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 司■★■★、股东、董事◆■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■■◆。 公司、股东◆★◆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 及章程规定的纠纷,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。协 商不成的,通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 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、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◆★,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■■★◆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■■■◆★、 监事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
 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;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,临时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日前两日发出◆★★★★◆。临时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◆■★★、短信、微信或其他网络沟通工具◆■★、传 真◆★★★■、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任选其一;每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。 情况紧急◆◆◆★■◆,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,可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,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。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监事通过。

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 间★■◆■◆★、地点◆◆★◆; (二)会议的召开方式; (三)拟审议的事项(会议提案)◆★★◆■; (四)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、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; (五)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的要求; (六)发出通知的 日期; (七)联系人和联系方式。 口 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(一)◆◆★◆■、 (二)、(三)项内容,以及情况 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

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,本公司全体董事★◆■★■◆、监 事、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,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◆◆■◆★★。

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,应 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。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★■■◆★,可以不再提取。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◆■◆,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■■★◆◆,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■■★。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,经股东会 决议,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。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,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◆■,但本章程规定不按

 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◆★■■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;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,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◆★■◆◆■、 股东授权委托书。 法人股 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。法定代表 人出 席会议的★◆★,应出示本人身份证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;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★■★■★◆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。

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■◆◆,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◆◆◆、文件保管、信息披 露事务、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等事宜◆◆。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 会。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★■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■◆。

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■★◆★★、第(五) 项规定而解散的★■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★★◆◆◆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,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,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★◆★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■◆★■。

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 取得■■★◆■“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”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、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◆■★★■★,聘期一年,可以续聘◆◆■■★。

  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》 (以下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、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—章程必备条款》(以下称《章程必备 条款》)、 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》(以下称《治理 规则》)等相 关制度法规,制订本章 程。

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◆★◆◆,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 和监票。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◆■◆◆,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■★■■、监票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◆★■,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、监 票,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,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。

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★■。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,被吸收的公 司解散。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,合并各方解散。

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,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。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★◆■◆◆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★◆。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。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■■◆◆★★,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,法律或者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■★。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【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二款】的规定弥补亏损后,仍有亏损的,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★■◆★。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,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,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。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◆◆★,不适用本章程 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】的规定,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,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,不得分配利润■◆★■★■。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《公司法》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,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,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◆◆■★◆■;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★★◆,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◆■★★■■、监事、高级管

  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★◆◆■■、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,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,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◆★,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。

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资■◆★★★、担保■◆◆★、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,符合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◆★◆■■。

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。董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。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★◆。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★★■★◆★,没有虚假记 载■★◆★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■■◆★■。

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,以专人送达■★、邮寄、传真★★◆◆、 公告等方式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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